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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这些《反有组织犯罪法》知识你了解吗?

  发布时间:2024-07-23 12:10:47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规范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

是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法治保障


01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有组织犯罪也在向网络空间渗透,因此,应注重在网络信息领域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对互联网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


02



       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喷油漆堵锁眼……现实生活中,有的黑恶势力采取的不法手段不再是传统的拳打脚踢、拔刀相向、打人致伤亡等“硬暴力”手段,而是采取“软暴力”,不直接侵害被害人身体或损毁他人财物,而是对他人精神上进行施压,给人心理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03



      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 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六条 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一)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二)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三)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04



      近年来,未成年人成为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对象,同时也被利用成为有组织犯罪者实施犯罪的工具,甚至沦为组织领导者的“挡箭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从法律层面规定对在校学生的防范教育,构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网”,拉起对不法分子的“预警线”,推进教育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从源头防范有组织犯罪向未成年人群体蔓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七条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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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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