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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回,心安,过春节 | 大丰法院暖心调解助力解“薪”忧

  发布时间:2024-02-09 10:46:11 打印 字号: | |

“工资拿到了,腰包鼓了,可以踏实过年了,谢谢法官!”

2月7日,大丰法院成功调解5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为农民工追回薪资48000元,用实际行动确保农民工开“薪”过好年。

2023年3月,曾某、费某等人受吴某雇佣在其承包的工程项目地做瓦工。工程结束后,吴某不仅分文未付,甚至玩起了失踪。眼看农历新年即将到来,一年到头却拿不到辛苦钱的工人们心急如焚,于是将分包方吴某及总承包方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希望法院能为大伙儿主持公道,将工资权益兑现。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一直无法与吴某取得联系。为最快速度追回工资款,2月7日,承办法官上门找到总承包方公司工地负责人,现场依法释明“工程总承包方负有先行清偿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支付后可依法向吴某追偿。同时,承办法官又从情理入手,劝导其体谅农民工赚钱养家的艰辛与不易,希望其承担企业责任,积极履行义务。

后经双方对账,该建筑公司将结欠的48000元工资款直接支付给5名工人,案件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责任编辑:大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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