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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检法联合发布通告并开展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
  发布时间:2024-01-06 20:23:04 打印 字号: | |

今天,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通告》,在全省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旨在巩固完善公、检、法等机关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进一步统一办案尺度,汇聚攻坚合力,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从而有效遏制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的现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通告》列明了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主体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3种具体情形;敦促凡在江苏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号召广大群众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违法犯罪人员并提供线索,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并公布举报电话。

据悉,2023年12月29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专门召开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会议强调,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党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保障法律实施、维护法律权威、切实加强诚信江苏和法治江苏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江苏基层治理和民生保障走在前,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诉源、执源、访源“三源共治”的关键之举。会议要求,全省公检法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行动自觉,充分认识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坚持目标导向,压实主体责任,落实落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要加强组织推动,汇聚攻坚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

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自2023年12月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在全省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

二、凡在江苏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不得实施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三)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本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之前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且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公诉机关经审查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本通告发布后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五、教唆、帮助债务人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人民法院支持、鼓励对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提出刑事自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拒执犯罪自诉案件,积极争取相关机构为自诉人提供法律援助。

七、广大群众尤其是申请执行人要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违法犯罪人员并提供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江苏法院线索举报电话:

南京中院:18951990948

苏州中院:0512-68552758

无锡中院:0510-82226888

常州中院:0519-83980110 

镇江中院:0511-84439110

扬州中院:0514-82926666

泰州中院:0523-89555110

南通中院:0513-68506775

盐城中院:0515-69665900

淮安中院:0517-83010666

宿迁中院: 0527-84329110

徐州中院:15005209001

连云港中院:0518-85295298

南京海事法院:025-85359692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15952185456


特此通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来源:江苏高院


 

责任编辑:大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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