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大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走进庭审现场,现场接受警示教育。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大丰法院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序组织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等诉讼环节。整个庭审过程依法推进、层次分明、语言规范,为旁听人员呈现了一次鲜活生动的警示教育课。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